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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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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广大电信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加强企业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湖北省电信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湖北省电信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省电信公司党组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动员全体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完成全省电信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积极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通信生产的职权,维护总经理统一领导行政业务工作的权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使用方案及企业改革的重大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经营目标责任制、工资调整计划、绩效考核方案、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医疗和养老保险、休假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
(五)评议、监督公司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所决议、决定的事项,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如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必须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湖北省电信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在维护国家、企业利益的同时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人数及构成:全省电信职工代表原则上160人左右,由生产岗位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按相关比例组成。劳模、女职工、青年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由各选举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选举职工代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被选举的职工必须获选举单位职工或职工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替补、撤换。
(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等原因不能履行其代表义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补选;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将其撤换:
1、 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和单位处理的;
2 、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工作严重失职的;
3、因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停薪留职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撤换职工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上级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有生产岗位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生产岗位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会议、承担大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审议通过、决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就会议、企业工作报告等做出决议,可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选举职工代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个别或少数代表有不同意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企业改革,职工队伍稳定,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产经营、安全劳保、工资福利、民主管理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报告确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省电信工会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由5至6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省电信工会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省电信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可根据联席会议的内容邀请省公司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省电信工会作为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协助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及会务等相关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会议,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处理的问题;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七)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基层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各级电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省电信工会要加强对各基层电信工会工作的指导,对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应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因企制宜,讲求实效,分层制定相应的职代会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电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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